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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电梯运行安全各方职责

电梯安全运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。电梯安全运行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,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,防止和减少事故,保障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国务院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、《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现将电梯安全管理运行各方主要职责宣传如下:

一、业主

1、住宅电梯的产权属于业主共有;业主有义务保证电梯维保、维修经费到位并爱护电梯、文明乘梯;
2、乘坐电梯发生故障时,首先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单位或电梯维保单位并耐心等待救援;
3、对物业管理单位、维保单位、检测机构在维护电梯安全运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上述单位违反法律责任的行为可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。
二、物业管理或受业主委托管理电梯的单位和个人
1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,建立电梯技术档案,严格按照《电梯安全操作规程》相关要求对电梯实行日常的安全管理,认真做好每次检查、维护保养记录。
2、应与取得许可资格的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保合同。配合维保单位工作,确保维护频次,向业主公开电梯维保详情。
3、对发现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电梯故障或异常情况,必须及时停止电梯运行,维修完成后并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行。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,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;
4、协助检验机构的电梯定检工作,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。
三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
1、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,对电梯进行至少每十五天一次的维护保养,确保隐患早发现、故障不放过。维保前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。
2、建立电梯维保档案,制定应急救援预案,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。接到故障通知后,应立即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。
3、一时难以消除的电梯隐患和故障,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配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停止电梯运行。
4、维保中发现的人为隐患应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。
四、定期检验机构
按国家规定对在用电梯实施定期检验,及时、客观、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。
五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
严格履行监管职责,对电梯的制造、安装、维护保养单位、使用单位、检验机构的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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